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聚焦一起非法采矿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改判无罪判决,让一家采石场的三名合伙人,在历经一审、二审、申诉、再审之后,最终摆脱了刑事犯罪的阴影。这场历时四年、涉案金额700余万元的司法纠错,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延续决定,视为准予延续”的裁判要旨落下帷幕,为全国无数面临采矿权延续困境的企业划清了行政迟延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本案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入选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编号:2023-16-1-349-001)。
在这起案件中,汤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合伙经营一家采石场,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3月12日。2017年2月28日,也就是许可证到期前,他们依法向主管部门提交了采矿权延续申请。主管部门当天回复,称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申报办理。然而,许可证到期后的第二天,主管部门突然发出《停产通知》,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否则按无证采矿处理。四个月后,又发出《暂缓通知》,称因全省石材行业整治等因素,暂缓办理延续手续。三名合伙人在许可证到期后并未停产,继续开采销售矿产品价值700余万元。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并追缴违法所得700万元。三人不服,提出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2022年12月30日,再审判决宣告三人无罪。
那么,判决无罪的理由是什么?都遵循了哪些司法逻辑?
一是规范解释的实质转向:从“许可证到期”到“视为准予延续”的法理突破。
再审法院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明确界定,包括无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等情形,但并未将“许可证到期”列举进去。采矿许可证到期与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差异:后者是行政机关作出明确否定性决定的结果,具有终局性;而前者之后,行为人仍享有申请延续的程序性权利。更为关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本案中,三名合伙人在许可证到期前已依法申请延续,行政机关受理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也未明确拒绝,而是以《停产通知》《暂缓通知》拖延处理。再审法院认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只能评价为“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依法“视为准予延续”——采矿权在许可证到期后并未消灭,而是继续有效。既然采矿权有效,开采行为就是合法的,当然不构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这一裁判要旨,实现了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判断的精准跃迁。
二是法秩序统一性的坚守:行政法上的“拟制”对刑法违法性的根本阻断。
再审判决的核心法理在于:行政犯(法定犯)的认定,不能脱离前置法——行政法的规范评价。当《行政许可法》将“逾期未作决定”拟制为“准予延续”时,刑法不得再将同一状态评价为“未取得许可”。否则,将导致同一法秩序内部出现“行政法上合法、刑法上犯罪”的矛盾评价,违反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再审法院正是基于这一原理,以行政法的拟制规定直接否定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这一裁判逻辑传递出清晰的司法信号:刑法对行政犯的审查,必须尊重并接受行政法的规范评价;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能由行政相对人承担刑事后果。
三是信赖保护与期待可能性:行政不作为下的责任豁免。
再审法院在裁判理由中专门指出:行政机关在受理延续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后又作出《暂缓通知》,且该通知所依据的“全省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等因素属于政策调整范畴。三名合伙人有理由相信,其延续申请正在合法处理程序中,采矿权状态处于合法延续的预期之中。法院还注意到,行政机关最终在2021年为采石场颁发了延续后的采矿许可证,这一“新证据”进一步证明:行为人原本具备获得延续的实体条件,行政机关的迟延是导致许可证状态不确定的根本原因。在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程序拖延、决定反复的情境下,要求一个拥有固定员工、设备和市场合同的企业完全停产、无限期等待,已经超出了合理期待的范围。再审法院改判无罪,正是对信赖保护原则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司法回应。
湖北高院以专业和担当,顶住了“许可证到期后无证开采”的形式主义压力,作出了这份标志性判决。它不仅纠正了个案冤错,更体现出对矿业企业正当权益的司法保护。正如判决所揭示的逻辑:不能将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不作为所导致的风险,归咎为市场主体的个人责任。
难能可贵的是,面对一审、二审均认定有罪的“既有结论”,法院并未被“形式合规”绑架,而是穿透形式看实质——行为人是否依法申请延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作出决定?许可证到期后法律状态究竟为何?穿透指控看立法目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打击的是“擅自”非法采矿,而非在合法期待下的继续经营。
这一裁判要旨,为辩护律师提供了清晰的辩护路径: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延续决定,援引《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主张“视为准予延续”,运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阻断刑事违法性,以信赖保护和期待可能性进行责任抗辩,并积极推动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或后续申请获得最终许可作为再审新证据。
我们应该为湖北高院坚守法律底线、捍卫司法理性的勇气喝彩!向作出再审无罪判决的法官致敬!为长期坚持申诉、不懈追求正义的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点赞!
无罪判决,既是法治进步的生动注脚,也是对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坚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谢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
游涛,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华等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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